南檢偵辦蔡淑惠涉嫌詐領助理費案400萬 蔡淑惠胞姐2人羈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議員蔡淑惠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件,蔡淑惠訊後被諭知25萬元交保,蔡淑惠胞姐及許姓助理2人聲押禁見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議員蔡淑惠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件,蔡淑惠訊後被諭知25萬元交保,蔡淑惠胞姐及許姓助理2人聲押禁見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市議員蔡淑惠涉嫌詐領助理費案件,查出蔡淑惠與其助理,分別涉嫌以虛報親友人頭及以少報多之方式,不實申報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約4百餘萬元情事,涉有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領財物罪嫌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蔡淑惠與邱姓助理交保,另其胞姐及許姓助理聲押禁見獲准。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檢察官就詐領市議員助理費案件,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蔡姓、許姓被告2人,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2人雖均全然否認犯行,惟本案有羈押聲請書所載之各項證據為憑,已足使一般人認被告2人確已涉犯聲請人所指之犯行,故被告2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所供與證人供述不相吻合,而證人證述更屬前後矛盾,避重就輕且見多方維護共犯及被告2人之情,足認有事實認被告2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又被告2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質上即有逃避刑責之動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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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認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2人應予以收押,併均禁止接見通信。

據了解,台南地檢指出,檢察官黃齡慧於3月8日指揮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台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針對台南市蔡姓議員議會研究室、服務處等18處執行搜索,並傳喚被告16人,證人3人到案。

檢察官訊問後認蔡議員及其助理擔任台南市議會第1、2屆議員期間,分別涉嫌以虛報親友人頭及以少報多之方式,不實申報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約新台幣4百餘萬元之情事,而涉有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領財物罪嫌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蔡姓助理及許姓助理因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均聲請法院羈押禁見,蔡淑惠議員及邱姓助理則分別諭知以25萬元、及12萬元交保,其餘被告及證人均請回,本案將由檢察官持續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