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犯罪「換臉A片」無法可管 法務部修法:最重7年有期徒刑

實習記者張鈞量/台北報導

知名youtuber小玉去年曾以電腦合成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營利,引起各界關注台灣對這類犯罪的法規制定。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10日召開,法務部表示,為因應近期利用電腦合成不實性影像、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等犯罪,將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因應,其中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並意圖營利,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防堵「deepfake」新式犯罪行為。(圖/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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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表示,有鑑於數位資訊科技、人工智慧技術發達,導致出現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如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侵害他人隱私、名譽的犯罪行為,應予處罰;而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散布性影像等行為,相關處罰規定也應予以強化;性侵犯之強制治療也應定期延長、無次數限制,以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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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如何改善以上狀況,法務部逐條解釋刑法修正草案的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因應本次增訂條文,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二、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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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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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五、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六、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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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呼籲,民眾應尊重他人,不應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或散布性影像,並應留意辨識深度偽造技術影片,切勿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以維護個人性隱私與人格權,讓我國朝向先進之法治社會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