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紀姓竊盜慣犯,涉嫌侵入台南市大賣場1樓通信行台南店,竊取Iphone12等手機2支,經市警五分局調閱監視器查出紀嫌涉有重嫌,循線查出紀嫌另涉嫌冒名簽署防疫實聯制住民宿,並向民宿借機車作案,台南地院簡易庭以紀男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判刑合併執行6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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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紀姓男子,2021年7月9日中午12時20分許,涉嫌侵入台南市北區臨安路二段大賣場1樓1家通信行台南店,竊取Iphone12等手機,店家向市警五分局報案,五分局調閱監視器查出紀男涉有重嫌,循線追查出紀男另涉嫌冒潘姓男子名義,簽署防疫實聯制,並向民宿借機車犯案,警方得知紀男因案被羈押台中看守所,同年9月17日上午10時10分許,前往台中看守所借訊,紀男坦承犯行全案依竊盗等罪嫌移請偵辦,案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警方指出,紀男在通訊行台南分店行竊手機時,十分淡定,好像他就是通訊行的店員般自在,且甚至讓其他顧客也誤以為紀男就是店員,其行徑可說是十分大膽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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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紀男於2021年7月8日中午12時39分許,前往民宿店出示2021年4月27日竊得潘姓被害人皮夾內之機車駕照(竊取財物部分新北地檢署已於2021年11月24日起訴),並佯裝為潘男欲借用車輛,並在「機車借用約定」上、「台南市因應疫情升級民眾進入旅宿業實聯名制登記表」上填寫借用人個人基本資料、進入者之個人基本資料,在「本人」、「進入者姓名」、「姓名」簽名欄位偽造潘姓男子之署名3次,而以偽造潘姓男子名義的借用車輛之約定書及實聯名制登記表,而向民宿負責人提出,使負責人誤信紀男即是潘姓男子讓其借車並入住,足生損害潘姓男子及民宿業者之權益。
紀男於同日上9時9分許,在台南市臨安路大潤發賣場1樓之夏普震旦通訊台南店,持鋼筆撬開賣場抽屜竊取鑰匙,並持鑰匙打開手機專櫃,竊取黑色IPHONE手機2支,得手後離去。案經夏普震旦通訊台南店店長向市警五分局報案而偵辦。
簡易庭以紀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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