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黃姓男子2019年時因朋友與胡姓遊民發生爭執,上前意圖勸架,未料事後黃男竟強推胡男,並朝他臉上揮拳,造成胡男最後因頭部直接撞擊地面而傷重不治。一審,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7年2月,黃男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黃男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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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19年12月1日凌晨,黃姓男子的周姓朋友與長期居住在台北車站一帶的胡姓遊民發生爭執,黃男上前勸架未果,竟直接出手重推胡男,並往胡男臉上揮拳,造成胡男因而向後摔倒,頭部重摔在地,緊急送醫後仍因顱內出血等傷勢傷重不治。
庭審時,黃男坦承一切罪刑,但仍向法官辯稱,自己出手揮拳是基於勸架,客觀上並無法預見胡男會因此死亡,且當天胡男已有飲酒並可能因有自身疾病等因素,才會導致他只朝胡男揮1拳,其就直接後仰倒地,最後因頭部撞擊地面而死,而這樣的結果也是他所無法預見的,因此希望能獲得輕判。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與胡男2人間並無恩怨,黃男卻僅因友人和胡男發生爭執,就出手強推胡男,並朝胡男臉上揮擊,造成胡男後仰倒地頭部受創而死,衡量黃男犯後坦承犯行,加上黃與胡男家屬事後以100萬元達成調解,不過其至今尚未賠償被害家屬任何損失,認為一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黃男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