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林姓人夫3年前逮到張姓妻子外遇一名科技公司蔡姓CEO,雙方以100萬元和解撤告後,林男隔年發現對方2人藕斷絲連,更到旅館開房偷情,他不甘綠帽摘不掉,怒告蔡男求償200萬元,不料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男蒐證手段太過頭,侵犯妻子隱私權、已達妨害秘密程度,林男還違反雙方先前保密協議,故意洩漏已和解的情節,判蔡男僅須賠償精神慰撫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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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人夫和小王都是40多歲、各自事業有成,具備碩士學歷的林男在上市櫃公司擔任主管,年薪破百萬,名下有房有股票,蔡男略勝一籌,最高年薪300多萬元,且有博士學歷,名下有車有股票,2男產生交集,源於林妻張女因工作緣故,和蔡男萌生情愫。
2019年11月間,林男抓包結婚8年的妻子,竟跟蔡男到旅館開房,怒告2人涉嫌通姦,蔡男賠償100萬元請求和解,林男顧慮2名年幼子女需要完整家庭,答應撤告,但隔年(2020年)9月間,林男發現對方2人藕斷絲連,不僅每天噓寒問暖、互訴衷情,甚至又去開房嘿咻。
林男不甘繼續被戴綠帽,連同2020年張女和蔡男單獨到五星級飯店慶生、同遊陽明山在內共3件事,都做為蔡男侵害他配偶權益的不當行為,自認二度遭背叛、精神崩潰,提告要求蔡男賠償精神慰撫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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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否認和張女逾矩,堅稱2人有共同興趣、很有話聊,2020年9月因張女工作碰到瓶頸、找他訴苦,所以相偕到旅館「安慰、鼓勵」,絕沒偷情,蔡男反咬林男侵害張女隱私權非法蒐證,且違反雙方先前簽訂的保密協議,在本次提告時,故意在書狀洩漏往事,應賠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不等於宣告介入他人婚姻不用賠償,本案蔡男與張女到台北的旅館開房當天是上班日,張女住在新竹,專程赴約,而身心健全、交往中的成年男女,入住旅館同一間雙人房,對一般人而言,不就是為了安全舒適隱密,以便「性交等親密肢體接觸行為」。
法官指出,若僅為普通異性同事、朋友,不至於選在旅館等容易招致臆測非議的場所獨處,何況2人逗留約3小時,以蔡男的社會經歷,若與張女無私情,應有足夠常識避嫌,可見蔡男跟張女已逾越一般異性互動的分寸,侵害林男的配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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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沒因此對林男的訴求照單全收,反批林男擅自讀取張女和蔡男通訊對話,並在7個月間翻拍成1455張照片,平均3天拍一次,蒐證手段違法,已涉犯妨害秘密罪嫌,嚴重侵害張女隱私權,且照片顯示,很多內容是張、蔡日常問候、閒聊,或討論特定事項,並非全都是甜言蜜語。
法官認為,林男用攝影方式將全文複製留存,已超出必要程度,這些照片也不足以證明張、蔡2人有何不當交往,至於林男指控張、蔡2人聚餐慶生、同遊陽明山,更只是一般社交行為,因此僅有張、蔡2人開房行為,構成賠償事由。
但法官再指林男確實違反與蔡男先前的保密協議,把與本案無關且已和解的往事,故意洩露給律師及法院人員,加上他不尊重妻子的自由權與隱私權,僅判蔡男應賠償精神慰撫20萬元,可上訴,至於蔡男可否要求林男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不在本案審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