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來不及長大的生命!新北市陳姓媽媽,有意尋短,又不願將2歲多女兒交給別人照顧,竟將平時服用的各種抗憂鬱藥物摻入自製草莓果醬餵女兒,再將炭盆放在廁所企圖帶女兒走上黃泉路,豈料陳女存活,女兒經搶救仍回天乏術。士林地院,今(24日)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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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11日凌晨1時許,陳女因長期精神狀況不佳,將平時所服用的景安寧、FM2等共4種藥物,摻入自製的草莓果醬裡,讓不知情的張姓女兒吃下,再將燃燒木炭放置主臥廁所內,欲共同結束生命。陳女同住女伴返家後,發現2人都躺在床上,將人緊急送醫,但年幼女兒送醫後因窒息而宣告死亡。
去年8月法院開準備程序庭,陳女否認犯罪並委屈表示,自己也吞了百顆藥物,強調「我希望能跟女兒一起走,一起離開人世。」她表示自己有很大過失,因還沒有準備好,甚至結果也與她想像不一樣,陳女向法官解釋,「我會想帶女兒離開,是因為我放不下她,我不會丟下女兒」,講完後,她似乎因太過自責而哽咽落淚。
陳女辯護律師稱,她將炭盆放在廁所內,廁所也有對外窗也有通風設備,且現場的炭量並不多,空氣中有百分之6的一氧化碳,被害人(已故張小妹)被發現送醫是隔天下午2點左右,距離燒炭已過10幾小時,且送醫體溫仍有33.1度,表示被害人剛死亡沒多久,如果是自殺,不會隔這麼久,可見確實是意外,更強調陳女自己也有吞上述藥物。而坐在旁聽席的張小妹姑姑,聽到陳女辯詞也難過到頻頻拭淚,令人相當鼻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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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告訴人席的張小妹生父,則有些激動向法官表示,「她是預謀殺人,不是她所謂的『過失』」。張父表示,爭取監護權過程,家事法庭認陳女雖有服用藥物,並不會影響生活起居故判給母親,在案發前一周,陳女用各種理由不讓他去看女兒,但再見到女兒卻是天人永隔。
合議庭審酌陳女為被害人主要照顧者,應善盡保護教養責任,且遇有生活困境時,應存正面積極心態,尋求一切合法手段解決,卻因擔心女兒生父將她帶走而產生壓力,產生尋死念頭,且不顧念自身為被害人最親密家人之一,無視女兒仍有其他家屬可以照顧,竟以生死偏差觀念,以餵食藥物致被害人熟睡後燒炭方式,剝奪人生正起步且無自殺決意的被害人年輕生命,使被害人無法開展屬於自己璀璨人生,所為實有不該。
士林地院一審,考量陳女生長背景並非順遂,且本案殺人犯行時自身也存有尋死念頭,究與一般為情、為財或單純因仇恨而殺人之犯行有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陳姓母親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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