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委員因口角衝突,以手肘朝向女住戶胸口靠近,被認定構成性騷擾。(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某社區進行管理委員會議時,因男性委員與女住戶意見不合發生口角,引發肢體衝突,男委員因手肘碰觸女住戶的胸口,被控告性騷擾。該案被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成立,男子不服,申訴失敗,因此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但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判決指出,林姓委員2020年因社區畸零地還有2樓違建等議題,與一名女住戶產生意見分歧,他衝上前去,以左手放在耳邊、手肘抬高,刻意衝撞女住戶,並不斷重複「妳說什麼?妳說什麼?妳說什麼?」女住戶氣憤身體遭侵犯,提起性騷擾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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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林男則提出申訴,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仍決議駁回申訴,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性騷擾決議。
雖然林男否認刻意挑釁衝撞,辯稱將手放置耳邊,是為了聽清楚女住戶說話,且未靠近她,或是碰觸其胸部。但法官發現,日前檢警偵辦時,已有多名證人願意具名作證,林男確實與女住戶因衝突發生身體接觸,不慎碰到其胸部,當時檢方認定林男雖有碰觸,但主觀上無性騷擾犯意,因此予不起訴處分。
而後林男再提申訴,但「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同樣認定女住戶所言較為接近事實,且「性騷擾構成」為受害者主觀認知感受,與是否有「意圖」並無絕對,因此決議再申訴駁回,性騷擾事件成立。
林男提行政訴訟,否認碰觸女住戶胸口,社區鄭姓總幹事也證稱「沒有看到手放耳邊、碰觸女住戶胸口」,但法官認為,林男在之前的調查時已坦承有碰觸到女住戶「鎖骨」附近,同樣有數名證人具名作證,認林男證詞無法採信,且總幹事所繪的現場圖與女住戶並不相同,認定同樣證詞不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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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檢察官已認定林男有碰觸女住戶胸口,雖予不起訴,但林男因違建問題在衝突後,以手肘撞擊對方胸部附近,使她心生畏怖、感受敵意及冒犯,客觀上已構成性騷擾,明知手肘有可能撞到女鄰居,卻使其發生,構成故意,因此認定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所作的處分無誤,駁回林男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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