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虎尾一名陳姓民眾2月26日載同事一起上工,行經國道時遭警方舉發「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陳姓民眾取出罰單內附的照片卻看傻眼,左邊乘客竟是一塊方形宛如白報紙遮蔽似的一團霧;陳姓民眾認為所附照片根本看不出乘客有沒有繫安全帶,「難讓人信服」。國道警今公布原檔,確認「違規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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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鎮陳姓民眾上個月開車與工作夥伴共乘南下嘉義工作,收工返程在行經國道中山高北上246.1公里處,遭警方以科技執法拍攝後逕行舉發「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但隨罰單附上的照片影像,在副駕駛座的位置竟是呈現一塊方型白霧,宛如白報紙貼在擋風玻璃似的讓人傻眼,陳先生說與友人都有繫安全帶的習慣,但事隔多日兩人實在記不清當時到底有沒有繫。
開出罰單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今出示原始檔案說明,此案為斗南分隊警員以科技執法拍攝後逕行舉發,經檢視該案件照片原始檔案,該車輛副駕駛座人員未繫安全帶,違規屬實;次查違規案件委外系統,其電腦檔案內照片亦清楚可辨前乘客上身著白衣,經審視放大之採證照片,前座乘客未遵守上揭規定將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方式繫扣,「確實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違規屬實,舉發尚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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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公路警察大隊表示,罰單相片內白色的部分為執勤同仁為使民眾得以清楚辨識畫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部分,因而進行照片光線調整,又因製單委外廠商於列印輸出時,輸出顆粒較大以致顯示圖像較模糊,因照片列印輸出至一般紙張、非專用相片之輸出相片紙張,其照片效果無法等同於紙本相片精細,以致呈現一團白霧。
警方強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按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及同條項第3款規定「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呼籲用路人,應依規定繫扣安全帶,以保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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