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台南報導
張姓男子2014年時開著自用小貨車前往台南市中西區郡西路製冰店準備要載運冰塊,不料在搬運途中,卻發現車上2萬元現金與相關證件早已不翼而飛,氣得報警處理。檢警事後在張男的貨車上採集到3枚指紋,但卻沒有發現相符者,相隔6年後再次比對,鎖定一名盧男涉有重嫌,依法將其起訴;不過台南地院審理後,卻認為盧男罪證不足,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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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2014年10月上午,開著自用小貨車前往台南市中西區郡西路的一處製冰店,準備載運冰塊,因此下車離開短短約20分鐘的時間,待再次回到車上時,竟發現車上2萬元的現金、身分證、駕照與相關金融提款卡全不翼而飛,氣得他當場報警處理。
警方獲報後,也對張男的貨車進行採證,在張男的貨車上採到3枚指紋,不過卻苦於未發現相符者,而成為懸案;熟知,相隔6年後,檢警再次將指紋送往刑事局比對,竟有重大突破。檢警發現,當時採集到的3枚指紋,與一名盧姓男子相符,當即依竊盜罪起訴盧男。
庭審時,盧男則向法官喊冤,堅決否認犯行。他表示,每個人走過去摸車門,都會留有指紋,他不知道指紋是如何沾到車門上的,但如果他有竊盜之實的話,車裡也應該會發現指紋,更何況相隔6年後才說是他幹的,讓他相當不服。
台南地院審理後指出,檢警僅在張男貨車的左前方車門採集到盧男的指紋,認為這種情形相當普遍,且並非一但在車門外採到指紋,就能認定指紋所有之人有涉案之可能性,車門外的指紋採集經比對結果後與盧男相符,僅能認為該枚指紋為盧男所有,無法即認為是盧男所為,認定罪證不足,判盧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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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檢警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也將上訴至台南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