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父親不滿女兒交男友、在外面租屋同居,除了把女兒帶回家外,還找人提告謝姓男友性侵女兒,但檢察官查出男友和女兒是「兩情相悅」給予不起訴處分;謝男氣不過,反告這名愛女心切的老爸誣告,法院審理時老爸坦承犯行,法官依誣告罪判老爸徒刑4個月,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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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這名女兒是2020年4月1日起至7月19日止,離家出走與謝姓男友同住,期間兩人打得火熱,如膠似漆,父親知道後,氣得先把女兒帶回家,逼她寫被性侵的自白,然後找了朋友寫了告訴狀,同年10月向高雄地檢署告謝姓男友性侵,檢察官偵查後,發現兩人是兩情相悅才同居並發生關係,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被告得莫名其妙的謝姓男友不爽女友老爸的作法,還逼兩人分手,回頭告女友老爸誣告,高雄地院審理時,老爸才坦承是不滿女兒離家出走才告謝男,而女兒也作證維護謝男,說兩人是男女朋友,是自願發生關係,推翻原先被性侵的自白書。
法官認為,老爸不去理解女兒離家出走與他人同住背後可能存在的複雜因素,自認女兒智識尚淺且社會經驗不足等父執輩心理,誣告謝男,造成謝男困擾,也浪費司法資源。
但考量父親坦承犯行,且已經與謝男誤會冰釋,謝男表示不再追究,因此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3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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