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文凌/運動場上的傷害是犯罪嗎

▲▼     美國足球大聯盟因新冠肺炎疫情,恐無法在5月恢復球季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運動傷害從來就是意料之內,很難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若是有人在街上打你拐子,你沒打他、K他,已是聖人。至於把他告到死,那是一定要的。但是在籃球場上,被打拐子、被抓、被揑,似乎鮮有人引以為意。而在綜合武術競賽,血流滿面、手腳骨折、脫臼,乃至送院手術,也不是什麼稀罕事。拳王阿里在拳擊埸上是何等的不可一世,但二十年後,卻眼歪、口斜、口水流不止,這些又該算誰的責任?

運動時發生意外,結果球友被告,或者埸地的管理者被求償,歡樂變成悲劇,朋友成仇敵。犯罪是否成立,牽涉到客體、行為、法律定義等問題,但運動員更在意的是,如何快樂的運動,自己不受傷,別人也不會受到影響,這牽涉到以下幾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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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有完善的運動規則。基本上,現代運動項目的規定,大多十分詳細,甚至也將現代科技用於裁判上,如足球賽事已經將影像記錄作為判決的立即依據。因此,遵守規則是運動員的基本要求;反過來說,惡意違規,乃至造成對手重大傷病,被告大概也怨不了人。

其次,要有完善的比賽條件和埸所。現代賽事對埸地、燈光、風向、天氣、設施、護具等,均有要求,固然不同等級的賽事,要求會有所差異,但是基本的要求是不可妥協的,不可以省略現場的醫療人員,且AED也應該隨伺在側,以備不時之需。

另外,選手分級管理,小聯盟球員不可能直接打大聯盟,少棒也不可能直接打大專杯,這樣子傷害可以減少到最低。

在追求更快、更有力、更強的運動埸合裡,安全是不容易維持的。尤其拚到極致時,腎上腺素飆升,什麼規則、什麼裁判,既使被判違規,但被踢的人已經滿地打滾、被打斷鼻骨的人已血流不止,運動傷害從來就是意料之內,要求認定為犯罪行為,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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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時,調整好自己,要求人、事、時、地、物之合理配置。此外,更重要的是慎選對手,因為會有惡習的永遠是那一、兩個人,少接觸他們,就可大幅減少遭受運動傷害的機會。(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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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文凌,醫師,台灣運動醫學會榮譽理事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