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綜合報導
《工廠管理輔導法》2020年3月20日修法上路後,農地工廠雖得以順勢解套,然而此舉僅解決土地使用管制正常化問題,長久以來農地工廠業者雇用移工,採A地申請、B農地工廠工作違規樣態卻未隨之調整,恐造成地方主管機關往後執法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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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解決納管農地工廠A、B廠間同一業者的移工問題,立法委員楊瓊瓔於3月11日特別向行政院長提出質詢指出,地方政府勞工局違規稽查案件中,農地工廠業者有一特殊情由,即業者在A地有合法工廠登記的丁種工業用地,藉此合法申請外勞;旋即在B地鄰近的乙地農業用地上的農地工廠從事勞動,構成違規事實。但就現實層面分析,業者申請之初,早預做移工至B地工廠勞動準備,A地僅剩為符合申請規定功能,且通常原申請A地多因面積狹小,實際成為倉庫雜用,移工則自上班後長期於B地工作,亦即移工在同一工廠業者勞動,但因業者違規的農地工廠無法申請移工,形成甲地申請、乙地上班情況。
楊瓊瓔強調,以法律面言,業者仍屬違法無疑。但《工輔法》修法完成,政府替農地工廠「有條件除罪化」。因此,伴隨而生的農地工廠移工AB廠問題,在法理上有合法支撐餘地,如仍以過去標準執法,徒增地方主管機關執法窒礙,到了討論調整的時間點。經行政院、勞動部與經濟部多次跨部會研商後,同意儘速規劃辦理「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法規修正事宜,以放寬同一僱主調派移工之資格限制。
楊瓊瓔表示,根據勞動部今(13)日公文回函,將針對以下三種情形放寬調派移工資格:一、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且其工廠登記事項較為明確;二、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亦得調派;三、已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但尚未經地方政府核定改善計畫者,檢具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地方消防機關開具消防核准證明,及外國人廠住分離之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獲准後使得調派。
楊瓊瓔認為,政府辦理法規修正後,業者於申請期間內得以暫時處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例外情形,不僅有利於業者申請移工,政府也能落實外勞之管理,避免地方主管機關執法窒礙,促使法律與現實貼近「接地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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