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院三讀CPTPP配套3修法 數位侵權符要件改列公訴罪

▲▼立法院院會 三讀「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CPTPP配套修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進一步完備修法,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修正《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明定未來民眾若為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損失等3要件,改列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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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著作權法》有關公訴罪的範圍,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並未納入數位盜版及網路侵權。為符合CPTPP規定,三讀修正的《著作權法》規定,將非法數位盜版、散布數位盜版品及公開傳輸行為,納入公訴罪範圍,並明定須符合「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之損害」3要件,才屬於侵害情節重大。

此外為符合CPTPP規定,民事侵權修法回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三讀修正的《商標法》刪除原法條「明知」要件;刑事處罰則以「故意」為要件,以符合CPTPP規定。

在刑責方面,《商標法》三讀條文規定,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也在規範的範圍。

此外,《專利法》三讀條文明定新藥專利人可就學名藥廠提起訴訟的依據,另為兼顧學名藥廠權益,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得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審查程序中提起侵權訴訟,其未提起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也得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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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21日台灣正式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目前已完成《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郵政法》、《專利法》等9項配套修法,今天三讀修正《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只剩下「數位通訊傳播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