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煥軒,2018年被職務評定審議會認定,上訴時有法律見解錯誤等違失,綜合考核後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黃檢不服,打官司要求撤銷考績,但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對此,法界曾有建議,修法對司法官考績丙等的三振條款,以淘汰不適任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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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黃煥軒2018年第一次職務評定為良好(考績甲等),但送法務部覆評後遭退件,經過雲林地檢署再次審議後,綜合評核黃檢的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評列良好顯不適當之事由,最後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黃檢不服,因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職務評定的結果,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黃檢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時,雲林地檢署提出答辯,指出他2016年發生兩件錯誤,一件是把活人當成死人而撰寫上訴理由,另一件是將未受判決人提出上訴。雲林地檢雖給予機會改進,但隔年仍發生3件錯誤,這3件分別為誤以為沒管轄權而提出上訴;性侵害案件經原審法院認為應以一罪一罰而發回後,竟又以接續犯為由上訴;某案件沒收部分未採用新法而錯誤引用舊法上訴。雲檢因此認定職務評定無誤,請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黃檢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認定,確實黃檢2016年錯誤上訴的案件,不能當作2018年職務評定的基礎;但雲林地檢提出2016年的案件為例,乃是強調已經給予黃檢改進機會,但他並未積極改進。故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雲林地檢評定合理,並無違誤,駁回黃檢的上訴確定。而據了解,黃煥軒目前已經改調案件偵查,雲林地檢署檢察長洪家原指出,黃檢現在表現良好,工作認真,已無法律見解錯誤的狀況。
對於司法官考績吃丙的狀況,先前宜蘭地檢署也傳出某檢察官考績丙等而興訟敗訴的案件。對此,曾有律師公開指稱,這樣的司法官只是年終獎金變少,卻還能安穩坐在位子上,因此建議修法,列入相關的丙等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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