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翊宬/綜合外電報導
在南韓,同性戀等性少數族群長期以來飽受歧視,甚至同性戀軍人還曾遭上級指示「群體獵巫」、起訴判刑。2016年,一對男性同性戀軍人下班時間在營外宿舍發生性行為,豈料卻遭軍事法院以違反《軍刑法》92條第6項判刑;如今,大法院(最高法院)駁回原審判決,認為同性戀軍人私底下的性行為「無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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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韓媒《News1》、《中央日報》,A性中尉與B姓上士於2016年趁著下班時段,在營區外提供給單身軍人的宿舍內合意性交(肛交),違反南韓《軍刑法》92條第6項「軍人之間若進行肛門性交或其他醜行,可處2年以下徒刑」的規定,根據該項法條規定,就算是軍人之間的合意性交,也會受該項法條規範懲處判刑。
一審(普通軍事法院)判處A姓中尉4個月徒刑、緩刑1年,判處B姓上士3個月徒刑、暫緩宣告;二審(高等軍事法院)則維持一審判決。
昨(21)日,該案在南韓大法院進行三審的「全院庭審」(全員合議體),由大法官金哉衡(김재형)主審,大法院推翻了一二審的判決結果,認為同性戀軍人在私人空間所發生的性行為,且無直接侵害軍紀的疑慮下,其實並不適合套用《軍刑法》92條第6項的規範,因此駁回該案原審,將該案送回軍事法院要求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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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指出,《軍刑法》裡所提到的「肛門性交」,其實在男女(異性)之間也是時常發生的性行為模式,並不能單就法條裡所指的肛交,來解釋成專門處罰男性軍人同性戀性行為的法規,而南韓軍隊裡也有許多女性官兵。
報導分析,《軍刑法》裡所提到的肛交,其實在2013年是以比喻男性間性行為的「雞姦」(계간)一詞描述,2013年修改法令條文後才改成現行的「肛門性交」;大法院認為,肛交、雞姦兩詞彙並不能等同視之。
大法院也指出,其實若是在私人領域所發生的自發性合意性交,當軍人的性自主權、以及軍隊健全生活與軍紀兩者難以被認定遭受侵害時,恐怕難以容許法條解釋將被告視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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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也認為,過去在客觀評價中,往往將同性性行為視作違反善良道德風俗、且讓一般民眾感到嫌惡;不過如今到了現在的世代,恐怕難以將相關法條視為普遍且妥當的規範。
其實《軍刑法》92條第6項在南韓充滿爭議,因為只要男性軍人進行同性性行為,無論是合意性交、或是下班時間在私人領域進行性行為,皆可能被視為觸犯該法條,引發南韓社會對於此法條違反人權的疑慮。
2017年南韓就曾發生獵巫事件,當時陸軍本部中央搜查團就以此法條為依據,透過下載同性戀社交聊天軟體等方式,針對同性戀等性少數軍人展開調查,最後起訴10多人。
該法條也具有違憲爭議,不過南韓憲法裁判所(憲法法庭)卻於2002、2011、2016年的審判中,認為該法條並無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