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明知身上所帶現金,不足以支付高檔餐廳之餐飲消費,心想:「不過就是金錢賠償而已!」竟大搖大擺走進餐廳,狂點高級套餐享用。用畢,才對餐廳人員表示「錢帶不夠」,央求讓他奢帳,准他離去。某乙明知自己身無分文,竟駕車至加油站加油,等加油站員工將汽油注滿其油箱後,某乙即駕車逃逸。類此案例,是否可能觸犯刑事法律呢?
一般而言,消費者在消費之前,不太可能不知道自己消費當時之資力。簡言之,有無能力支應當時該筆消費,消費者應「心知肚明」,卻使用白吃、白喝等(俗稱霸王餐)進行餐飲消費,或使用相同模式消費,實務上將可能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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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對於無錢飲食者白吃白喝或相類似之行為,除在民事上有損害賠償等責任外,刑事實務上將評價為「詐術之施用」而涉犯詐欺罪。某乙之案例,在某些情形下,如被評價為「乘人不備、不及抗拒」或「乘機攫取」,甚至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此外,過去曾發生「受大學之邀入住飯店」、「至理容院開包廂叫小姐、白吃白喝」、「未受邀而混入婚宴席用餐」、「至卡拉OK店白吃白喝消費菜餚及香菸」等案例,如非首次發生,多遭法院加重處罰。總之,吃霸王餐等類似行為,不是只有民事賠償責任問題而已,千萬不可隨便亂吃!(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陳建宇,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