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南投報導
南投一男大生和國中女學生交往,明知道對方未滿14歲,仍於109年10月下旬某日,駕車載女學生到河堤旁「做愛做的事」,導致女學生懷孕,讓女方父親發現兩人偷嘗禁果,憤而提告。經南投地院審理,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男大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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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男大生和國中女生在109年1月底成為男女朋友,交往8個月後,男大生載小女友到埔里河堤旁看風景兼車震。女學生事後懷孕,小情侶偷嘗禁果因此被家人發現,女方父親怒而報警,女學生也進行人工引產,傷心又傷身。
南投地院認為,男大生已是成年人,明知道女友未滿14歲,對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狀態,仍與其發生性行為,女方因而懷孕並進行人工引產,對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響;但考量男大生和與女方當時為男女朋友,才進而發生性交行為,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用申請貸款的方式賠償女方和其父親,達成調解,女方家已同意不再追究,後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男大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女方再有任何踰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