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少觀所濫用「緩懲罰」措施 監院糾正要求司法院改善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11日表示,台北少觀所濫用「緩懲罰」措施,未依規定處理少年違規事件高達741件,導致霸凌、鬥毆、搖房、性霸凌事件盛行,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兒少最佳利益及成少分界」原則,監察委員王美玉、葉大華提案糾正台北少觀所,並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桃園少觀所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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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說明,王美玉、葉大華調查少年觀護所有濫用「緩懲罰」措施處理少年違規事件、屢傳重大欺凌、鬥毆、搖房等事件,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日通過糾正台北少觀所,並函請司法院、法務部、桃園少觀所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發現,台北少觀所自2019年2月起至110年4月有濫用「緩懲罰」措施,未依規定處理少年違規事件741件,雖聲稱以教育取代處罰,但未依規定落實輔導及整合外界資源,涉嫌美化違規數字。

監委指出,部分案例涉及管教人員「大管小」、縱容「強凌弱」的偏差次文化,甚至涉嫌掩蓋被害少年遭圍毆成傷等情事,導致所內霸凌、鬥毆、搖房事件盛行,違反公政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之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監委也說,桃園少觀所在2020年5月發生未滿17歲的葉姓少年在舍房內,遭4人室友以極為殘忍的手段凌虐及性霸凌,雖然所方自行發現並依規定進行調查、通報,卻將初次觸法且身形瘦弱、性格內向的17歲少年,與4名年滿19歲法院借提寄押的矯正學校學生關押在同一舍房,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之成少分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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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指出,少觀所為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期間,暫時收容非行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的處所,但我國少觀所長期沿用成人監所的管理措施、欠缺鑑別功能及教育理念。

調查報告說明,《羈押法》新增修復性司法相關規定後,各少觀所常見以修復關係為由,草率處理收容少年鬥毆霸凌事件,形成濫用緩懲罰措施,矯正署應與司法院聯繫建構少年矯正機關推動「修復性司法」的正確觀念及作法,並善盡督導之責,以避免執行面發生偏差。

調查報告表示,各少觀所普遍未依規定召開資源聯繫會議、未參與少年法院法庭個案研討會,其中北少觀收容的人數最多,卻嚴重怠於特殊需求少年處遇之資源連結,矯正署未盡督導之責,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各少觀所因主管異動頻繁,難以累積專業;基層管教人員缺乏教育輔導能力,管教方式不一,在面對極大的管教壓力下,普遍士氣低落,導致鑑別工作流於形式,違背《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強化少觀所應具鑑別功能及相關人員應經專業訓練的精神,矯正署應速謀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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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建議,各法院借提矯正學校學生寄押期間過長、未即時護送受感化教育少年執行,導致少年長期暫收容在少觀所,嚴重損害少年的受教權、影響其聲請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的權益,形成少觀所內部管理的困難,造成霸凌鬥毆盛行,司法院應儘速檢討並建立有效的行政管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