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去年騎車行經西區民權路近原子街口時,被拍下一張超速12公里之違規罰單,處1200元罰鍰。不過陳男不服,提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有「速度恐懼症」,時速最快不會超過40,希望能撤銷罰單,但台中地院審理後不信,判陳男敗訴。如今陳男除得繳1200元罰鍰外,還得再負擔300元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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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去年9月中午11時許,騎乘機車行經台中西區民權路近原子街口時,該路段速限50公里,他被測速照相桿拍到時速62公里,超速12公里,因而收到一張1200元罰鍰的罰單。
但陳男對於收到罰單一事相當不服,提起訴願未果後,再提行政訴訟。他向法官主張,自己有「速度恐懼症」,在市區一直以時速20至30公里左右行駛,如果有趕時間時速也只會到40公里左右,再快油門也催不動了。
他認為,舉發機關拍下他違規的照片根本就是敷衍行事,與他要求調閱監視器內容不合,無法證明他違法超速。而且就算超速照相桿在拍照前有設置固定式警示號牌,但對於不會超速的人,根本無法證明。
他也進一步質疑,難道儀器就一定不會有問題嗎?快門一照就表示他超速,如果他真的有騎到時速62公里,衣服、頭髮應該都會有飛揚的狀態,但他的頭髮、衣服都沒有這個狀態,認為應將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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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測速照相桿為國家機關檢定合格,且該雷達測速儀尚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內,其準確性與正確性應值得信賴,認定陳男當時時速就是62公里,超速12公里無誤,不採信陳男辯詞,判陳男敗訴的同時還需繳交300元的裁判費。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