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遭竊順發3C要求賠償 逼走10年資深員工!律師:公司已違法

記者白珈陽、游瓊華/台中報導

蔡姓男子於知名賣場「順發3C」東海店工作10年,今年2月間遭顧客趁隙偷走手機展售櫃內的4支iPhone 13,被害金額約14萬元,被公司要求簽署薪資代扣償同意書賠償,蔡男認為不合理拒簽;事後公司又以「疏失未鎖櫃、不願承擔損失責任」,將蔡男調到車程半小時距離遠的分店,蔡男大感無奈,最後自請離職。

▲寸姓男子(紅圈)趁著蔡姓員工(藍圈)替客人結帳時,偷走手機展示櫃內4支iPhone 13。(圖/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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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提供監視器畫面,他表示,事發的2月19日下午1時許只有他一個人顧店,店長在2樓用餐,竊嫌一開始假藉購買春酒禮品名義,要買9支iPhone 13手機,並詢問買手機是否有送贈品,他遂轉向另一邊的櫃子尋找贈品、背對著竊嫌,當他將贈品拿到收銀台,剛好有另一位顧客要結帳,此時竊嫌稱要再看一下其他商品,要他先忙其他顧客,未料竊嫌卻趁機從櫃內偷走了4支庫存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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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指出,竊嫌得手後還欲刷卡購買起初的9支iPhone,但因店長從監視器觀察,懷疑竊嫌是曾在其他分店盜刷信用卡的顧客,便要他提高警覺,打電話向銀行確認;經查,確認信用卡不是竊嫌所有,他遂全數退刷,而竊嫌也隨即離去,直到當晚清查商品時,才發現有4支手機遭竊,就立刻報警處理。

▲蔡姓員工今出面受訪。(圖/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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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說,事後高雄總公司以商品遺失需庫存調整為由,要求他簽署薪資代扣償同意書,以賠償商品遭竊損失金額,要他與店長賠償一半損失約6萬元,1人3萬;蔡男認為,店長曾交代手機櫃不用上鎖,而相關損失費用應向已落網的竊嫌求償,不應是由員工賠償,拒絕簽同意書。

蔡男表示,他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將事發原委PO文,卻引來公司藉故將他調到離東海店2、30公里遠的豐原分店任職,認為再待下去也沒有意義,心灰意冷之下於5月9日簽下自願離職書。

▲該店手機展示櫃目前已經上鎖。(圖/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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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順發發出聲明回應,iPhone手機屬貴重商品,也是本公司規定的鎖櫃商品,陳列於需上鎖之玻璃展櫃;蔡男所稱的「櫃子是分店主管說不用上鎖,我小員工只能聽命行事,鑰匙的部分是掛在櫃子後方的牆上,無需負保管責任,員工可自由拿取」,為蔡男的卸責之詞,實情為蔡離開玻璃展櫃時並未上鎖,以致竊賊有機可趁。

另外, 本次遺失商品價值約14萬元,且為鎖櫃之貴重商品,員工本該負保管責任,公司基於體恤員工辛勞,僅以分擔部分損失金額3萬元且可分10期之給付方式進行協議,若警方順利破案,公司順利取回損失金額,也會依賠償比例退還相關人員。

順發表示,門市服務人員就如同公司的眼睛,負商品保管之責,此案若依蔡男訴求,鎖櫃商品被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日後該如何管理賣場商品與人員?蔡男因鎖櫃商品不落實上鎖而不願承擔損失責任,顯已不適任門市銷售服務,本公司將其調動職務為倉儲人員,以避免再度發生類似案件。

律師洪家駿表示,公司的做法形同「扣薪資抵債」,此舉已經違反《勞基法》規定,也提到員工可不簽該同意書,若員工真有過失,也應該收到全額薪資後再拿錢出來賠償給公司。

洪家駿指出,依照《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26條規「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手機遺失肇因還需要調查,合理作法應該是員工與公司調解,若員工有過失,領到全額薪資後,才就雙方協議內容賠償,而非「扣薪資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