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兩岸條例》修正案三讀 借人頭給中企最重關3年

▲▼立法院院會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 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國需經審查許可,並要求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台從事業務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同時針對「借人頭」祭出重罰,最重可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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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國會包括行政院、民進黨立委王美惠、趙天麟、台灣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主張。王美惠在提案說明指出,近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

對此,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規定要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如要赴中國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該審查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

此外,針對中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三讀條文也明定管理機制,要求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之規定。

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新增規定,若是將本人名義提供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使用,將由主管機關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是將本人名義提供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營利事業使用,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對該法、團體或其他機構處相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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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三讀條文規定,若台灣地區的負責人於分公司登記後,將專撥其營業所用的資金發還該營利事業,或任由該營利事業收回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並應與該營利事業連帶賠償第三人因此所受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