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心技術人員赴陸須經審查 陸委會:違者最高可罰1000萬元!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圖/記者蔡紹堅攝)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圖/記者蔡紹堅攝)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立法院20日三讀通過「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並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對此,陸委會表示,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子法,陸委會也將積極與各部會協調,及早做好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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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有兩大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及陸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提到,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之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

▼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赴陸須經審查。(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陸委會指出,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建構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層級化保護體系,爰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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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還說,另鑒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亦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從事不當挖角等行為,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爰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強調,本次修法感謝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委員支持、社會各界提供寶貴意見,以及相關部會共同努力,在法制上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加以有效管理並遏阻不法,維護台灣的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產業競爭優勢,「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子法,本會也將積極與各主管部會協調,及早做好各項配套工作,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