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蔡姓男子去年與女友分手後心生怨恨,同年6月間竟把偷錄的裸照和私密照傳給女友,還傳給其友人,女友心生畏懼下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後時,依恐嚇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還需支付公庫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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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蔡姓男子與女子原為男女朋友關係,蔡男於去年某日,未經女友同意下,在女友位於桃園住處內,以手機竊錄其身體隱私部位與非公開之活動影像。後來蔡男因故與女友分手但卻心生不滿,竟於去年6月21日下午傳送女友裸照給女友恫嚇,同日下午4時許再以通訊軟體傳送女友私密照片及性愛影片,給女友的友人,女友心生畏懼下報警提告;桃檢複訊時,蔡男坦承不諱,檢方偵結依妨害秘密、恐嚇為害安全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蔡男在偵訊與法官審訊時均坦承不諱,女友與本案證人則指證歷歷,並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翻拍照片、女子私密照片與私密活動影像等佐證,足認蔡男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蔡男不知理性處理感情問題,因不滿女友提出分手,竟將其與女友交往期間竊錄之私密影像傳送他人恫嚇,還將其私密影像傳送予友人,所為已造成女子身心嚴重受創,手段甚為惡劣。
法官衡量蔡男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女子達成和解並賠償,經女子表示不再追究,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堪認犯後態度尚佳,犯後頗有悔意,當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審結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妨害秘密罪已撤告)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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