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33歲張姓男子懷疑45歲楊姓男子涉嫌竊取他的漁網及漁獲,2021年9月29日找楊男興師問罪,雙方約在七股區永吉國聖橋下談判時發生衝突,楊嫌之友人謝啟文竟持土製鋼管霰彈槍槍擊張男受重傷送醫傷重不治死亡,台南地院25日依殺人、槍砲等罪,將謝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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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刑事發言人梁淑美庭長指出,謝啓文(26歲)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指出,2021年9月29日晚上11時許,謝啓文應楊姓友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邀約,一同開車前往台南市七股區台17線西側支道與市道173線道路交會口旁,與被害人張某談判,張某到場後即持電擊棒追打楊某,楊某即向謝啓文求援,謝啓文前已知張某尋釁楊姓友人而心生不滿,見狀即持藏放在車內之鋼管槍(槍膛內有霰彈1發)朝向張腹部開槍,導致張右側血胸、肝、橫膈膜出血等傷害,送醫不治死亡。
法官在審理時,被告坦承非法持有槍彈及持鋼管槍朝被害人射擊,然認僅涉犯過失致死犯行,否認有殺人犯行,但法官認為謝將槍管朝向被害人,被害人想上前搶奪槍枝時,又將後段撞針推向前段鋼管擊發霰彈底火,導致被害人死亡,主觀上已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認定謝殺人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並非素行不良之人,僅因被害人屢屢惡待友人楊某而積憤,並目睹被害人追打楊某而生難以隱忍情緒,持鋼管槍射殺被害人,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造成難以挽回之結果,並致被害人家屬承受頓失親人之痛苦及遺憾,考量本件犯罪情節較之其他殺人案件情節尚非屬最重大,且被告雖否認殺人,惟坦承非法持有槍彈、槍枝零件及槍擊犯行,非無可教化而應永久與世隔絕,判處被告殺人犯行判處無期徒刑。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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