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延燒,民眾紛紛投保防疫險,隨著確診、隔離人數急遽攀升,保險公司理賠金額暴漲,為風險控管,保險業務員事先詢問要保人「是否有投保其他防疫保單」決定是否承保,重複投保之要保人將可能被「拒保」。保險公司因應疫情理賠,單方解釋保險契約內容,導致民眾不安且不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特別澄清表示,保險公司一旦承保,保險公司依其核保政策決定是否承保,既接受投保,未來保險事故發生,不得依未告知或重複投保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原始概念是一種風險分擔,面臨相同風險的人共同組成團體,繳納款項集中保管,將款項給付給發生事故之人用以填補損失,也就是保險是一種互助行為,不論保險人或要保人均非營利或以獲取利益為目標。發展至今,我國《保險法》第1條定義,「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依損害是否以金錢具體衡量,大致分成「損失填補保險」與損失無法量化之「定額給付保險」兩類。然兩者是否均有複保險禁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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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同法第36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同法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保險法》限制複保險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遭有心人利用重複投保賺取比損失還多的錢。例如房屋價值一千萬元,投保二千萬元火災險,已非保險損失填補目的,更可能引起道德風險導致保險事故發生。
然而有些風險事故發生是無法量化所受之損失,也就是保險標的價值無法衡量,例如死亡,所以即使重複投保,也不會有獲取超過損失金額之疑慮,沒有禁止投保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亦明確指出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防疫險屬性為何?坊間推出之防疫險依其契約內容大略觀之,多為染疫後遭隔離或匡列產生不便所之損失,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無須證明損失,而此種損失通常也無法量化,故保險條約約定給付固定金額,可認為屬「定額給付保險」,故防疫險應無複保險禁止之適用。保險公司不能以重複投保拒絕已成立生效之契約,更不能拒絕給付保險金。
至保險公司因風險評估可否拒絕投保或續保?契約需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承諾,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保險公司在承保前考量風險,拒絕承保、續保無法律上之問題。也就是保險公司有權不賣你,但賣了之後就不能以任何理由,片面的更動保險契約內容退保或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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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傑,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