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記者蔡岳霖、呂佳賢/台北報導
台北一位男子要出停車場,跟著車輛後面走,結果被停車柵欄砸到,造成他暈昡、記憶模糊,求償9萬元。不過,根據監視器畫面,他當時低頭看手機,還選擇危險車道,最後法院判決他要自負8成責任,將賠償金1萬2000多元打2折,僅判准2500多元。
2011年7月4日,魏姓男子在北市龍江路嘟嘟房停車,離開時一不注意遭到放下的柵欄打到左側頭部,造成他不時暈昡、記憶模糊。他質疑停車場行人通道不明顯,柵欄沒有偵測到行人也有瑕疪,向嘟嘟房總公司中興電工提出業務過失傷害,求償9萬多元。
不過,中興表示,魏男自己走在車道,而柵欄是透過地上感應裝置感應行經車輛,並非感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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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新北地院不起訴確定。而在民事部分,法官認為雖然停車場有過失,但根據監視器畫面,魏男除了走危險的出口車道,還低頭看手機,應該要負8成責任,將賠償金1萬2000多元打2折,只剩25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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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到停車場來看,柵欄長度增加,也把行人走行人通道告示放的超明顯,要避免傷害再次造成。還是要提醒愛當低頭族的民眾,走路要看路,開車要注意,才不會有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