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保障公務人員加班權益 補休假期限最多為2年

▲▼立法院院會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 三讀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公務人員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等,明定補休假應在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另外,公務人員經指派在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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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在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在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可以在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晚間發布新聞稿說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考試院函送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04條條文修正草案,保訓會主委郝培芝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及各界的支持。

保訓會說明,本次修法主要是落實補償方式實質化、值班制度加班化、加班補償合理化、補休結算覈實化及授權框架彈性化等5大政策目標,明定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方式,應以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原則,行政獎勵為例外,並且刪除其他相當補償,將值班(待命服勤)納入加班範疇。

保訓會指出,考量輪班、輪休人員特殊業務性質,本次修法明定得依加班性質、強度、密度等不同因素,考量予以不同評價,明定補休假以休畢為原則,例外結算計發加班費。有關遷調人員未休畢的補休假,在本次修法前,如逾補休期限本即歸零,修正後得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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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培芝表示,行政獎勵作為加班補償是補償的最後例外手段,是機關舉證加班費預算已達上限,無法再支應加班費,且機關為業務推動需要,無法同意公務人員申請補休假為前提,以避免濫用以行政獎勵為補償的規定。

郝培芝說明,本次修法是為呼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加班補償制度建立合理框架性規範,未來行政院依法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的級距及下限等框架後,仍有賴各機關落實修法精神,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以達成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機關業務運作順遂的雙贏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