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許姓男子去年11月間開車到苗栗縣竹南火車站,並將車停放在親子停車位內,遭到警方依「停車車種不依規定」開出600元罰單,許男因車內確實載有已懷孕的女友,且前擋風玻璃放置胎兒超音波照片,提告要求撤銷處分。法官認雖許男雖沒放置親子車位停車識別證,但根據相關舉證可證實當時車內確實載有孕婦,判決原處分撤銷,許不用繳交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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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許姓男子202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許,將車停放在苗栗縣竹南鎮竹南火車站東站前的親子停車位內,經轄區員警發現許男車上未放置任何親子停車位識別證,警方以其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的違規事由,認許男違反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由監理站裁處罰緩600元。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罰機關台中區監理所主張,按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第1、2項規定:「本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為限。」
台中監理站指出,許男除了超音波照片,並未提出任何足資證明違規當時係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事證,執勤員警本於維護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等職責做出交通違規舉發內容,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
許男向法官表示,當日他要跟女友一起搭火車去台北工作,遂將車停放在竹南火車站附近,當時車內載有他已懷孕2月的同居女友,因還未產檢,所以沒有孕婦手冊,但他有依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放置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即超音波照片於擋風玻璃右下角,且舉發單所附的照片也有清楚拍攝到,認為他被開罰不合情理,請求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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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男女友證稱,她去年10月中旬發現懷孕,因當時在山區不方便下山,至下山後才去檢查,超音波照片上的日期即是第一次檢查的日期,而醫生雖已確認她懷孕,但還沒有發媽媽手冊給她,要她去醫院產檢再領取手冊,而她因工作所需,一直在台灣各地移動,至今年2月4日才拿到手冊。
法官審酌,雖許男確實未具有停車識別證明,但他能舉證證明當時車內確實乘載孕婦,依「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違規樣態處理原則」第1之2點關於「停車位違規占用認定原則」,載明無論有無放置停車位識別證明,倘若確實有乘載孕婦及6歲以下兒童之事實,駕駛人均得提出相關事證向裁罰機關聲明,經證明後,裁罰機關即不得僅以未置放符合規定的停車識別證明,就認其有違規,故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