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2019年得標國防部公開招標的2.4億餘元抗彈纖維布採購案,被查出使用對岸進口原料紗線,產生違約爭議,且纖維布製成抗彈板後,6度沒通過性能測試,國防部以逾期交貨為由,沒收大同保證金1260萬元並罰違約金4900萬元,大同提告主張國防部的要求無理,要求全額歸還616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錯在大同,判國防部免賠。大同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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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國防部在2018年11月,公開採購防彈衣專用的抗彈纖維布共45萬公尺,大同公司隔年(2019年)1月標得其中35萬公尺,總價2.4億餘元,分成2個標案各4批交貨,不料同年2、3月間,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實施履約督導,發現大同使用大陸進口的原料紗線。
大同主張合約禁止使用大陸貨,但本件採購案是「進口大陸原料、台灣製造」,且協力廠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透露原料產地,大同起初也不知道來自對岸。由於產生合約爭議,同年3月6日,大同發函通知國防部,在釐清爭議前,暫停生產本案抗彈纖維布,造成其中3批成品解約沒交貨。
同年5月間,大同提出法院公證文件、解決產品原料產地疑義後,交貨依合約所定程序進行驗收,又發生抗彈纖維布製成的抗彈板,6度沒通過性能測試,且大同沒將驗收文件準備齊全,國防部針對3批解約沒交貨部分,沒收保證金1260萬元,餘5批延遲交貨部分,依契約金額20%處罰最高額違約金共4900萬元,直接從貨款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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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不服,提告主張延遲交貨,都是國防部的無理要求所造成,至於未能通過性能測試,是軍方所用製作抗彈板的「壓機」性能不夠好,要求國防部應全額歸還6160萬元,若仍認定大同有違約責任,應將違約金額從契約金額的20%酌減為萬分之3,並退還882萬元的7成保證金。
國防部不讓步,強調因大同的違約,以致軍方被迫挪用製作防護頭盔的較高等級抗彈纖維布支應,使成本增加,國防部也給大同依法申請「實質轉型」本案抗彈纖維布為台灣製造的機會,是大同一直拖延不提供資料。
法官審理認為,國防部本案採購的抗彈纖維布,用途為軍事用品,衡量兩岸仍屬對立狀態,若以對岸原料製作我方重要軍事用品,對我方國防安全確有疑慮,因此不但合約禁止使用對岸產品,更訂定高達契約金額5%的懲罰性違約金,可見商品產地,是國防部本案非常在意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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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大同公司投標前,就應詳閱契約要求,且大同為知名股票上市公司,資本額超過200億元,也有辦理政府採購標案的豐富經驗,明知本件採購案訂有高額違約金,仍投標並順利得標,可見已充分評估自身履約能力,因此不得酌減違約金,判大同全部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