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苗栗某安親班負責人的劉姓妻子,2019年5月間帶著7名兒童到游泳池戲水。劉女到場後帶孩子們在兒童池拍照,隨即離開去找朋友,半小時後才返回。期間7歲徐姓男童不慎進入成人池而溺水,最後不治身亡。一審判刑8月,二審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8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9年5月間,下午快兩點左右,劉女帶著2個安親班小孩、3個鄰居孩子、自己的兒子,以及徐姓男童共7名兒童,前往頭份市某SPA會館戲水。劉女將7名兒童帶到小池(兒童池)拍照後,就自行離開,前去找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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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劉女離開後,7名兒童自行在水池中戲水,徐姓男童在20分鐘後,就離開小池,前往成人池。成人池邊雖公告「120公分以下小朋友請帶手臂圈,並由家長陪同,方可入池」,但男童仍自行跳入成人池,隨即溺水。剛好游泳池邊兩名救生員聚集到SPA池邊處理事務,未能即時發現男童溺水。直到8分鐘後,才被救生員發現,趕緊跳入水將男童抱上岸急救,但男童這時已經陷入昏迷。經過醫院救治半年後,仍因溺水致吸入性肺炎併缺氧性腦病變及呼吸衰竭,不治死亡。家屬提告,檢方對2名救生員與劉女,依照「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2名救生員分別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另外也將劉女判刑8月。救生員未經上訴而先行定讞,劉女上訴第二審,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劉女符合自首減刑條件,再加上本案救生員也有責任,因此酌減劉女刑度,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8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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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求償部分,劉女提出650萬元,包含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在內的和解條件,但不被男童父母接受,男童父母另行提出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劉女需與安親班、丈夫等,連帶賠償6,138,478元。上訴二審後因未繳交裁判費用,全案已宣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