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貪小便宜沒繳停車費怎麼變成詐欺

▲▼北市公共停車場擬漲。(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有人利用悠遊卡停車五分鐘內離場不需收費的漏洞,把自己的車停在無人看管的停車場內,不付停車費達半年之久,被停車場管理業者提告詐欺而遭到起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之前報載有一民眾利用悠遊卡停車五分鐘內離場不需收費的漏洞,把自己的車停在無人看管的停車場內,都不需付停車費達半年之久,之後被停車場管理業者提告詐欺而遭到起訴。無人看管停車場怎麼會有人被騙?他是貪小便宜沒繳錢,怎麼是詐欺呢?

一般來說,詐欺是行為人使用一種騙術,讓對方因此相信,然後交出財物或提供服務給行為人,但機器不是人,機器怎麼會有相信或不相信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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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這就是所謂「對機器詐欺」。

現今很常見的收費設備,例如販賣機、便利商店電子錢包、停車場收費機等,都是透過電腦程式設計去計算收費金額後,解除電腦鎖定完成買賣、繳費的目的,當有人對於這個電腦程式做出欺騙的行為,得到一定的財物或利益,也就是等同於對人的詐欺,所以特別立法來處罰。

像新聞中的民眾,車子明明有停在停車場內,卻利用收費設備在電腦程式設計上有5分鐘內離場不收費的優惠,欺騙電腦程式車輛已經在入場5分鐘內離場,而取得了停在停車場內一直停車且不用付費的利益,這就是《刑法》上要處罰對機器詐欺的犯罪行為。

隨著無人管理收費設備、電子錢包普及,帶給現代人很多便利,但千萬不要認為可以鑽漏洞或占便宜,而去欺騙收費設備,否則貪小便宜的後果不只是要賠償,還可能讓自己吃上詐欺罪的官司!(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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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