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懲戒案二審開庭 監察院要求親自出庭但他因這理由又請假

▲▼石木欽懲戒案,監察院方面代表。(圖/記者吳銘峯攝)

▲石木欽懲戒案,監察院方面代表。(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涉及不當飲宴,懲戒法院一審將他判罰款月俸1年、約354萬元。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9日首度開庭。監察院先前不斷要求石木欽親自出庭,但石木欽9日仍未出庭;律師表示,因為他確診了,被隔離在家,只好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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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調查,石木欽於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之期間(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涉嫌與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石木欽火速請辭,但仍遭司法院移送監察院議處,監察院提出彈劾後,將本案送回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認為石木欽違規買賣股票,違失情節重大,判決罰款月俸1年、約354萬元。

案件上訴二審,懲戒法院9日首度開庭審理,由受命法官林瑞斌行準備程序。石木欽未出庭,原本主要出庭的律師廖芳萱也沒有出庭,僅由另名律師李佳翰出庭。李佳翰陳述上訴理由指出,本案監察院兩次審理彈劾案,第一次未過,第二次彈劾卻加入其他監委,才會讓彈劾過關,程序有疑義。此外,石木欽與翁茂鍾洽談股票事宜在2008年,石木欽的兒子隔了7年、直到2015年才賣股票,時間間隔太久,是否有不當連結禁止的問題。另外也爭執,懲戒審理的事實均已罹於時效,不應懲戒。

相對人監察院也提出上訴,監察院陳述上訴理由指出,買賣股票應該是構成違失事時的原因,並非懲戒法院的量刑事由;此外,石木欽從未到庭,過失情況嚴重,建議加重懲戒。法官最後諭知,本案將請專家提供書面或到庭陳述法律意見,請雙方提供名單,由法院決定最後的專家人選,並諭知全案候核辦。

律師李佳翰離開時表示,原本石木欽這次打算親自出庭,但因為家人染疫後,連帶也讓他確診,所以只好隔離在家,無法出庭應訊;另外廖芳萱律師也隔離在家不能前來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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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懲戒案,律師李佳翰轉述,石木欽因確診無法到庭。(圖/記者吳銘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