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土耳其籍男子王凱傑涉嫌性侵台女未遂案,在院方交保後,檢方即提起抗告,台高院20日以王凱傑與女子見面、認識之目的,似僅意在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並非以培養感情為目的,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由,將全案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台高院指出,檢察官認為,聲請羈押之事由有二:1.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而為聲請。2.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同法第101條之1第2款規定而為聲請。然原裁定就上開2聲請羈押事由,並未論述,顯漏未審究而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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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案牽涉為數眾多之不詳姓名年籍女子,猶待進一步確認是否 違反意願遭受被告性侵害,此有被告住處於102年6月18日為警執行搜索時,在其使用之電腦及行動電話中,發現有29 名女子與被告為性行為之影像檔案可佐,且該29名女子現僅有被告知悉身分與聯繫方式,若予以交保,被告恐有湮滅證據、勾串證詞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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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表示,台北地院認為,被告為外籍人士無親在台,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固非無見,但經查害人A女警詢陳述,被告顯已違反被害人A女之意願而著手實施以性交為目的之猥褻動作,先經被害人以身體閃躲及明確表示「我不要,我要回家」之意願後,竟不予理會,仍違背A女意願實施撫摸胸部、強解內衣、親吻胸部之動作,繼而,甚至以腕力將A女強行拖往臥房,並將A女強壓在床上,繼而脫去A女內褲,迨A女放聲大哭,被告始行作罷。
被告雖否認強制性交罪嫌,然承認有與A女為親吻行為,並稱因A女不同意與伊到房間進一步為性行為,伊即請A女離開云云,然參酌A女之驗傷診斷書所載,及A女與被告所述,其二人僅短暫相識(約10分鐘),從陌生到相識,到被告有意與A女發生性行為之經過情形觀之,被告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犯罪嫌疑重大,而妨害性自主罪最輕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縱在台求學,亦有可能放棄在台就學而潛逃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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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被告與女子見面、認識之目的,似僅意在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並非以培養感情為目的,且就A女之事例(全然陌生到見面僅10分鐘),其與女子見面,旋以性交之目的而施以親吻、撫摸及性交行為之情形觀之,難謂被告無反覆對其甫見面、認識之女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於羈押訊問時,並未就性交之影像檔案逐一訊問被告使之回答,反而要求檢察官說明原因為何,似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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