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萍/嘉義報導
一名翁姓男子有一間平房位於嘉義縣奮起湖風景區內,屋頂與馬路等高相鄰,屋頂的樓梯口與貨物口又僅以塑膠板遮掩,使得一名婦人不慎闖入、踩破塑膠板而摔下3公尺墜落地板,雙耳出血、送醫後不治死亡,翁男由於為平房管理者、卻疏於注意導致意外發生,嘉義地院依過失致死罪處1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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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歲翁姓男子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承租嘉義縣奮起湖風景區內的土地,民國60、70年間興建一平房作為竹筍加工廠,因為依山勢而建、屋頂恰與馬路等高,並開了樓梯與貨物口方便進出,但80年代工廠停工後,該屋頂改由翁男家人停車用,而開口僅以烤漆板及塑膠板簡單覆蓋、並未固定。
2020年10月3日中午,陳姓遊客一家人到奮起湖遊玩,其中一名婦人見該屋頂緊鄰馬路、又有停放車輛,以為是提供給遊客休憩的平台,誤闖後踩到塑膠板,塑膠板當然承受不住成人重量、凹陷破裂,婦人因而掉落3公尺深、重摔在地,造成頭部外傷、雙側外耳道出血,送醫後仍傷重不治。
翁男被依過失致死起訴,但他喊冤是陳姓一家未經同意就擅闖屋頂平台,且婦人自己未注意有開口通往樓下、是她的疏忽,總使未設置任何警告標誌、安全網等措施,有部分過失,但與婦人之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
嘉義地院審理認為,翁男承租該土地,有管理建物與防止過失行為發生的義務,且應知奮起湖周邊遊客人潮眾多、之前也有遊客不慎踏入屋頂摔傷的前例,可見一般人容易因屋頂、馬路高度一致,將該處誤以為是開放區域而踩入,翁男未設置警示牌,即使婦人自己有過失,但也不能全免翁男因不作為而過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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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翁男持續否認犯行,甚至在員警詢問是否在相驗時前往,竟冷回「明天做生意很忙、沒時間過去」,更出言譏諷陳家人「若非智障或盲人,正常人看都知道下面有洞,他們是私自侵入不該進去」,法官認為翁男對一條人命的喪失漠不關心、態度惡劣,也未賠償,依過失致死罪處1年有期徒刑、以示懲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