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資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30歲的已婚鄭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2歲少女,以脅迫方式取得裸照後,在少女某天參與運動會時要求見面「壞壞」,再度威脅稱「我要去大會報告」公開裸照,隨後在圖書館廁所性侵少女得逞。橋頭地院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鄭男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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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鄭男去年1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少女小花(化名),聊天過程中,鄭男得知小花曾與學長發生過性行為,便以此事要脅小花傳送其裸照,稱「哪天我就去跟妳家人說妳跟學長做過的事情」、「妳乖乖讓我看,我就不說阿」、「再不拍就告訴妳家人囉」,小花怕事情曝光,不得已傳送4張裸照給鄭男。
沒想到鄭男得寸進尺,得知小花要參加運動會,駕駛貨車前往現場,並連絡小花要求見面性交,小花拒絕後,鄭男竟恐嚇稱「你不來找我,我要請大會報告你的名字」、「我要走去廣播了喔」、「我在大會報告旁邊了」,揚言散佈裸照,小花心生畏懼,依照鄭男指示前往附近圖書館的廁所,慘遭無套性侵得逞。直到小花將此事告知堂妹與同學後,整件事情才曝光。
鄭男到案後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對話紀錄與證人均可證明,法院認為,鄭男審判程序時自承已結婚9年並自行開業,可見其顯非年少輕狂之年紀,亦有相當之社會歷練,更已為有婦之夫,此外還要求小花刪除對話紀錄,試圖湮滅證據,所生損害非輕,因此依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8年、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7年6月,合併執行10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