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高中生小琪一直想要有一台屬於自己的iphone,無奈零用錢不多,便想利用暑假的機會打工賺錢,卻四處求職無門。一日,小琪偶然聽到鄰居叔叔告知有一個賺錢的機會,請小琪將郵局帳戶租借給他一個禮拜,報酬5000元,一星期後就會把帳戶還給小琪。小琪因此怦然心動,答應出借帳戶,並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鄰居。不料,事隔多日鄰居叔叔就不知去向,小琪向郵局查詢時,才知道這段期間帳戶已被詐騙集團所用,帳戶內除有多筆鉅額異常存提款紀錄外,現已遭凍結,並被列為警示帳戶。
每年7、8月是學生暑期打工的旺季,而在各種求職詐騙的案例當中,最常被提及與宣導的情形不外乎許多求職者因為各種五花八門的理由(例如信用審核、博奕網站租借帳戶等),提供個人銀行或郵局帳號、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之後這些詐騙集團成員就將這些人頭帳戶當作犯罪工具,將其他被害人的錢轉匯到這些人頭帳戶裡,再利用車手將這些人頭帳戶裡的錢提領一空。求職者最後都因為提供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的行為,成為幫助詐欺的被告。另一方面,實務上則認定負責領款的詐騙集團成員(即俗稱的車手),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屬於共同正犯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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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負責提領詐騙款項的車手行為時雖尚未成年,只要在提領這些錢的時候具有識別能力,就必須對被害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只要車手能夠瞭解或認識到他所提領的錢來源並非合法,就必須對其侵權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果無法證明其對於未成年人車手的監督並未疏懈,或無法證明即使對未成年車手盡到相當之監督,仍無法阻止相同的結果時,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與未成年車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時,假設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受有100萬的損害,未能年人與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共同負起賠償100萬元予被害人的責任。
以上述例子而言,未成年人如果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利用這些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使用,進而取得被害人的匯款,提供帳戶的未成年人也需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相同的道理,出借或提供帳戶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與該未成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們,如果家中孩子也有自己的郵局或銀行帳戶的話,要特別注意孩子的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以免在形形色色的打工陷阱或求職詐騙中,被不法份子所利用,最後家中成員都要負起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嚴重後果。(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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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