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母幫孩子繳18年健保費「不是我親生」要求退錢! 被健保署反告

▲中央健保署,健保署。(圖/ETtoday資料照)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民眾只能將配偶或直系血親列為眷屬加保。(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唐姓女子從2001年起,讓丈夫和前妻所生孩子的健保依附在自己名下,唐女也為孩子繳了18年多的健保費,卻突然跟健保署說,孩子不是她親生的,要求健保署全額退回健保費遭拒後,雙方打起行政訴訟,健保署控告唐女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健保署有查核責任,28日將唐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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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定義,和被保險人一起投保的眷屬,必須是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2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且都必須無職業,此外,主管機關可要求相關機關,提供辦理健保業務所需資料,各機關都不得拒絕。

唐女和丈夫結婚後,把丈夫和前妻所生的孩子當成自己親生,以唐女眷屬身分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一直到2020年間,唐女和丈夫仍保有婚姻關係,卻突然主張,孩子其實不是她親生的,要求健保署把過去她繳的保費全額退還,並為此提起行政訴訟。

健保署不滿唐女隱瞞孩子非親生,涉嫌偽造文書罪章中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但檢察官認為,健保署本來就應該查核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眷屬資料,如有不符規定就可拒絕核保,並非唐女申報就可投保,以罪嫌不足等理由,將唐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