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位於埔里鎮中山路二段的埔里鎮公所向為全鎮行政中心,周遭還設有埔里警察分局及聯合行政園區等機構,與鎮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洽公車輛出入頻繁;但在鎮公所大門、側門所設的無障礙坡道指引標誌,因恰好在一般路邊停車格旁,除常被誤認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不敢停車,還曾有熱心民眾向警方報案檢舉佔用、導致警方到場開出「烏龍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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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警分局指出,經清查確認在今年5月29日曾受理民眾報案檢舉,員警到場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當場逕行舉發1件,但後經分局業務單位審核,發現該違規構成要件不符,因此於6月23日已主動函請監理機關撤銷罰單。
分局進一步表示,目前緊鄰聯合行政園區之中山路旁劃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卻未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標誌,導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要件不完整。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停車或洽公的權益,埔里分局除函請南投縣政府工務處儘速增設標誌、避免爭議,也立即清查曾因停放該處而遭檢舉違規之相關罰單,主動函請監理機關撤單,避免類似狀況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