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一對情侶2020年8月某日到高雄市一家旅館投宿,兩人進房後,才剛脫衣服,就發現門縫出現一支微型攝影機,趕緊開門察看,涉嫌偷拍的黃姓旅館少東坦承偷拍,但辯稱什麼都沒拍到,情侶報警黃男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簡易庭判他拘役40天,黃不服上訴,地院和高分院法官都認為妨害秘密罪應屬「結果犯」而非「舉動犯」,因黃男沒有看到或拍到任何不雅畫面而判他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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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黃男是一家旅館的少東,2020年8月2日晚間6時許,王男帶著歐姓女友投宿旅館,但進入房間不久,王男就在房門門縫現疑似有微型攝影機,隨即衝出門外,偷拍的人也倉皇逃逸,王男跑到櫃檯質問黃男,黃男坦承偷拍,但說還沒有按下錄影鍵,什麼都沒拍到,王男報警對黃男提告妨害秘密。
檢方偵辦時,黃坦承有拿針孔設備伸入門縫,但辯稱還沒錄影就被王男發現,所以沒看到任何影像就抽回鏡頭,檢方偵結後依妨害秘密罪起訴,橋頭簡易庭審理後,處黃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根據王男、歐女等人證詞,認為黃將針孔伸入房間時,就被王男發現,警方到場後檢查黃男手機,也沒拍到房間內照片,且根據警方查扣的微型錄影機,並無可供存取的硬碟空間,只能透過手機監看和側錄,因此只能知道黃有將針孔伸入房內,但不足以推論有看到王男、歐女在房間內的活動。
法官認為,刑法妨害秘密罪就法益侵害的結果認定應屬「結果犯」,而非「舉動犯」,也就是黃男雖著手實施窺視,但尚未發生侵害他人隱私結果而屬未遂,妨害秘密罪不罰未遂犯,因此撤銷簡易庭拘役40天的判決,改判黃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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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橋院法官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黃男無罪判決。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