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入籍被房東刁難 內政部:有居住事實就可入籍

▲▼租屋,租房,房東,房客,套房,雅房。(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針對巢運13日召開記者會,提及租屋族無法入籍導致權益受損,對此,內政部嚴正澄清,租屋族有居住事實而屋主不同意遷入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經戶政事務所人員或勤區員警查實後,據以辦理遷入登記,設籍没問題,「巢運的說法與事實嚴重不符」。

巢運指出,每逢選前都會有著浩浩蕩蕩的「青年返鄉投票」奇景,並被認為是「青年積極參與民主」的象徵。會有這樣的狀況,實際上是因為有許多租屋族無法設籍,因此僅能透過「返鄉」實行其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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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運提到,《戶籍法》第17條規定,只要遷入居住地「三個月以上」,就應該於該地設籍,但在實務上,房東雖不能拒絕房客設戶籍、遷戶籍,但租客這樣做恐面臨漲租、不續租甚至提前解約,損及自身權益。

巢運強調,既然政府要讓戶籍與政治與社會權利深度綁定,那麼就必須確保落實《戶籍法》相關設籍規定,並呼籲保障在校住宿學生設籍權益、住宅補貼保障設籍,並盡速推動「租屋登錄」、政府應立法祭出對應法令及罰則。

內政部表示,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因此,房客有居住事實而房東不同意遷入時,依戶籍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房客可檢具國民身分證、遷出地戶口名簿及居住證明文件(如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經由戶政事務所人員或勤區員警查實後辦理設籍,並無民間團體表示租屋族無法設籍及影響其投票權利情事。

內政部另強調,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已規定,房東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如契約已有不得遷入戶籍之約定事項,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該約定無效。房客並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如房東屆期不改正,得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最高新臺幣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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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有關房東不得拒絕房客設籍的規定,目的是在保障房客就學與申請各項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安定房客家庭生活所需,是有利租賃雙方的好事情。

至於房東擔心房客遷離後未將戶籍遷出,內政部已於6月13日啟動線上申請戶籍遷出,請房東無須擔憂,放心的讓房客於租屋後遷入戶籍,有助雙方建立更好的租客關係,達成雙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