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南投報導
南投一蔡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交叉路口時,因未減速撞死騎腳踏車的田姓男子,事後蔡男願意以保險金賠償死者家屬共260萬元,不過對方的代理人表示「生命是無價的」,依家屬擲筊詢問死者的結果,提出2000萬元的賠償金,雙方因而無法和解,經南投地院審理,認為金額談不攏的問題待法院民事判決,蔡男並非沒有賠償的誠意,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蔡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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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蔡男在去年3月29日18時許,駕駛小客車從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行經一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撞上在行人穿越道騎腳踏車的田男,導致田男人車倒地,受有頭部鈍性傷、疑似顱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送醫急救後,不到1小時就宣告不治,田男妻子隨後提出告訴。
此案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判定田男在夜間騎腳踏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段時,未注意左側駛來車並讓行,是肇事主因;蔡男開車行經閃黃燈路段時,也未減速慢行,以每小時約55公里的平均車速通過,因而撞上田男,為肇事次因,同樣也有過失,法官認為,田男雖為肇事主因,但僅作為民事責任上過失相抵,無法解免蔡男刑事過失責任。
死者家屬的代理人則表示「生命是無價的」,根據家屬擲筊結果,向蔡男求償醫療費用、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共2000萬元,但蔡男不願意給付。
法官考量蔡男除強制險已給付200萬元外,其任意險投保部分也願意再給付60萬元的賠償金,蔡男與田男家屬未能達成和解,是因為雙方對賠償金額看法有差異,民事賠償金額可待法院判決,蔡男並非無賠償之意,依過失致死案件,處蔡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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