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陳水扁獲免訴 蔡易餘肯定:正常的結果

▲▼立委蔡易餘施政總質詢。(圖/記者李毓康攝)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高院更二審今(15日)宣判,陳水扁等人涉詐領國務費部分,因法律廢止刑罰獲免訴;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涉洗錢遭判刑,可上訴。對此,長期關注國務機要費議題的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受訪說,這是「正常的結果」,並指國民黨批評這是變相「類特赦」陳水扁,這種說法是用奇怪的名詞創造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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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群今天說明,國務機要費及所涉洗錢部分,因《會計法》第99條之1於202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而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此之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後的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免訴判決。

蔡易餘受訪表示,國務機要費跟特別費性質相同,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因有統治權和外交等是由,具備更高機密性質,且陳水扁「支出大於收入」,應該適用前總統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大水庫理論」,但過去法院見解兩套標準,令人匪夷所思,事實上,就算此案審理到最後,依照「大水庫理論」的概念,陳水扁還是一樣無罪。

蔡易餘並指,過去《會計法》修法時,特別費除罪卻排除國務機要費,而今年修法是為了讓國務機要費回到正常的性質,如今法官給予免訴判決,是「正常的結果」。

至於國民黨批評國務機要費除罪損害台灣法治,根本是變相「類特赦」陳水扁,蔡易餘表示,「沒有啊,沒有特赦」,如果特赦陳水扁,陳就不會因為龍潭購地案而申請保外就醫,國民黨是用奇怪的名詞創造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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