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涉性侵性騷「直接解聘或免職」 政院提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行政院院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教育部長潘文忠。(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蔡佩珈/台北報導

為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行政院會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下稱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教師若有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等行為,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直接予以解聘、免職,同時要求各級學校應定期查詢現任教育人員是否有依法不得被任用的情事,以建構安全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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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說明,若有以下4項事由,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或免職之必要者,視其情節分別規定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教育部指出,4項事由包含(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三)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四)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之行為,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若有以下3項情事,各級學校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或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規定,包含(一)《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經依《教師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或終局停聘期間、(二)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定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情形,或經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三)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

教育部補充,教育人員經法院判定有不適任事實,服務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之處理。而在任用教育人員之前,應查詢其是否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情事,已任用者則要定期查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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