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再怎麼小心注意,還是遭到惡意詐騙?雲林一位陳先生在原廠新車銷售中心簽約,買客戶下訂後轉單出售的Jimny車款車輛,該公司業務經理也出示原訂戶的訂車契約黃單聯取信,陳先生花了18.2萬元下訂兩部Jimny後,該業務經理消失無蹤斷聯,營業所回應是業務經理個人行為,陳先生不甘受騙向警方報案提告《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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鈴木廠牌Jimny車款為日本原裝進口車,2019年5月在台上市售價79.8萬,客戶簽約訂車後最快一年才會交車,因環保法規影響而暫停販售,中古車市交易熱絡,中古車價光收購就比新車價高可達10萬。但最近也傳出經銷商重新開放接單,配額約100輛左右,售價自84.9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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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家經營中古車交易30多年,他從父親接下二手車買賣9年多,每年可交易賣出300輛,曾經手買賣二手車已達約3千輛。陳先生說,怎麼也想不到在原廠的新車展示中心營業處所內,還是跟它們公司的業務經理在辦公室中簽約,卻會是一場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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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說,上月7月17日在臉書社團「SUZUKI JIMNY四代購買討論區」,看到有一名暱稱「陳海鈞」PO文要賣2022年的Jimny車輛出售金額為92萬,在私訊「陳海鈞」後當日一名自稱是「台南佳新鈴木原廠新車公司」的夏經理跟他聯繫,並且說「這輛車是他客戶有訂購到新車想要轉單出售,委託他幫忙處理」。
陳表示:「詳談後我覺得價格上能接受,匯款轉帳了2萬元訂金給夏經理並約定18日中午前往台南佳新鈴木原廠新車公司,夏經理熱心地出來外面接洽,拿出了名片我介紹他就是這邊的資深經理,且在車界多年了,並給了我兩份合約,一份為一般車輛買賣合約書,另一份為夏經理口中客戶當初下訂購買新車的合約單據給我,雙方簽約並交付現金7萬1千元加上之前匯款共9萬1千元。」
陳先生指出,7月18日下午夏經理再度來電指出,還有另一台Jimny可以轉單出售且價格一樣問他有沒有興趣?他回夏說這部車可以給他,「我先轉五萬訂金過去而剩下的4萬1也在約定好的隔日完成轉帳。未料,7月27日接獲自稱是台南佳新鈴木原廠新車公司的許姓所長來電,他說夏經理已經離職,因為我有訂購一輛SWIFT後續交車問題可以跟他聯繫,聽完當下詢問才得知夏經理在7月23日那天就沒有去公司上班且聯繫不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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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說,他向所長說明夏經理已收取兩台Jimny轉單車訂金,還有SWIFT訂金額共19萬2千元整,所長看過合約書後,說這是夏經理私自拿出公司留存之已交車完成的合約單取信於陳先生的交易行為,因為最後所簽署之新車交易單不是原廠公司的新車訂單,所以公司無法用員工誠信保證保險理賠,要求他先去派出所報案,27日晚他去斗六市公正派出所報詐欺案並且提告。
《ETtoday新聞雲》記者去電台南佳新鈴木原廠新車公司所長許書維,許所長表示,業務經理夏維駿已經離職,目前公司也聯繫不上,總公司正在處理夏經理離職相關事宜,並由總公司統一對外發言。
律師余昇峯表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業務經理如果因執行公司職務有關的行為不法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時,消費者是可以請求公司連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是與執行公司職務無關時,則不能請求公司連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能不能要求公司連帶賠償,首先就要判斷客觀上是否屬於執行公司職務之行為。
律師余昇峯指出,本件業務經理一開始就明確告知「出售的Jimny車輛是客戶下訂後轉單出售的,他是受客戶委託幫忙處理」,因此依常理判斷,消費者應該明顯可以區辨業務經理不是為公司出售Jimny車輛,而是受客戶委託處理,因此客觀上足以認定其行為與執行公司職務無關,所以不能請求公司連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余昇峯進一步指出,如果業務經理沒有告知是受客戶委託處理出售Jimny車輛,而業務經理穿著公司制服且在上班時間在公司與消費者簽訂買賣契約,且銷售之商品也是公司營業項目範圍,確實在外觀上易使人認為係與執行公司職務有關之行為,所以此時除非公司能證明已善盡監督之責卻仍無法防止,否則公司應連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跟消費者是否簽署公司制式契約是沒有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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