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女師衝學校旁車震!忘關行車紀錄器慘了 小王狂撩:好想X妳

▲桃園市鄭姓男子去年1月間與邱姓妻子辦理新生兒登記時,鄭卻在戶所內怒嗆「她外遇耶,然後這個小孩要我認」等語,遭邱妻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北市一名朱姓人夫察覺在某國小任教的妻子,竟大膽直接在學校外與小王偷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朱姓人夫偶然從汽車上行車紀錄器,赫然發現在某國小任教的妻子,利用上班時間,大膽在學校旁與蔡姓小王偷情,更錄到2人在車上親吻聲、呻吟聲、笑聲、喘息聲。人夫心碎質問,妻子則大方坦承外遇事實,並親筆寫在離婚協議書,人夫心此深受打擊,決定對2人提告求償50萬。法官審理後,判2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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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主張,2020年3月25日,偶然查看胞兄借給他與妻子阿香(化名)的車子行車紀錄器,竟意外發現妻子在當天上午就在任教的國小旁,並在車內與陌生男子有親吻等親密行為,因而察覺妻子外遇,他氣到分別質問妻子與小王,妻子才坦承與蔡姓小王有不當交往;蔡姓小王則承認從同年2月至3月25日與阿香有交往,並多次發生親密行為。

蔡姓小王於開庭時未出庭,提出書狀指出,人夫從2020年3月2日就已經知道被戴綠帽,卻直到今年3月22日才提告,時效已滿2年,更引用2020年5月29日宣告通姦除罪化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釋憲結果既然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並轉為重視配偶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的性自主決定權,則配偶雙方就不再因為婚姻的忠誠義務,而取得支配對方的特定權利,因此他認為不能用「配偶權」受侵害為由求償。

阿香則稱,丈夫提出的離婚協議書是她本人所簽名,但是遭丈夫脅迫,內容並非真實,且非送交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協議書;更強調她與蔡男僅是朋友關係,未有不當交往行為。

人夫提出行車紀錄器影音檔及逐字稿,清楚錄下蔡男騎車到阿香學校,並上車且車子未行駛,影音檔也錄下2人在車上都是親吻聲、呻吟聲、笑聲、喘息聲,且第2段影片錄下2人親吻聲,阿香更對蔡男說:「你求我」,接著蔡男則回:「我好想舔妳」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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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人夫提告並未超過時效,且行車紀錄器也清楚錄下2人在車上的對話,足認2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普通男女社交行為程度,審酌蔡男與阿香經濟能力與侵犯配偶權程度,判2人須連帶賠償1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