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萍/高雄報導
林姓男子付了1萬元給許姓友人,要許在自己的身上刺青,林認為刺青面積不夠大,兩人發生爭執,林竟抓起玻璃碎片朝許後頸猛劃,造成長達12公分長血痕,雖然林被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但橋頭地院審理後改依傷害罪將林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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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發生在2021年4月7日晚間,許收取1萬元幫林刺青後,認為幫對方刺青部分已值1萬元,但林卻認為還沒刺完,要求應該要再繼續完成,2人發生爭執,拉扯中林抓起1片玻璃碎片往對方刺去,造成許後頸有12公分深部撕裂傷。
許男事後被送至醫院縫合,並表示要對林男提出傷害告訴,但在第二次警詢時,看到自己的傷口那麼深,氣憤表示要改提殺人未遂告訴。
林男到案承認許的傷是他造成的,辯稱只持玻璃碎片,若是有故意殺人的念頭,大可拿水果刀等鋒利凶器,他表示他也想將刺青完成,2人也是朋友、沒有深仇大恨,只是當天喝了酒後情緒不穩,沒有殺人的犯意,請求變更起訴法條改為傷害罪偵辦。
法官則認為,2人是朋友關係,平常會一起從事例如海邊釣魚等休閒娛樂,除了此次刺青外沒別的糾紛,僅因1方認為這次的刺青已達1萬元價值,另1方認為應該要繼續刺,就發生流血衝突,但審酌許受傷情形,以及雙方達成調解並依約分期賠償,改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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