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酒駕檢察官要他入獄服刑 男大生秒變「愛上學」向法官求饒

▲酒吧,夜店。(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呂姓男大生夜店喝酒狂歡後騎車回家,酒測值0.75肇事,這次檢察官不同意他再以易科罰金免坐牢,要讓他入監好好反省。(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就讀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日間部的呂姓男大生,曾2度酒駕在2021年分別被判3月、2月徒刑,他在今年被抓到第3度酒駕,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但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呂男1年內3度酒駕學不乖,不同意讓他易科罰金;而呂男則以「入監執行會導致受教權中斷」向法院聲明異議,法官審後認同檢察官的專業判斷,駁回異議,呂須入監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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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呂姓男大生在2020年11月12日酒駕被查獲,酒測值0.37毫克,當時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同年12月13日又被抓到酒駕,酒測值0.42毫克,2021年1月台中地院判決出爐,呂男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1萬,法官也因此撤銷先前緩起訴,判第一次酒駕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而2021年10月8日,呂男在夜店喝酒狂歡後又自行騎車,不勝酒力在台中市崇德路上衝撞路旁轎車,造成車輛後車窗幾乎全破、機車也嚴重毀損,酒測值達0.75,超標3倍,遭法院判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但這次檢察官認為呂男3度酒駕,導致肇事結果,非予發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於是不准許易科罰金。

呂男則向法院聲明異議,他說明「我知道第三次車禍很嚴重,有深刻反省,我還是台灣體育大學的學生,要升大三,如果入監執行,讓我無法繼續升學,會讓人生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請檢察官看在我年輕還是在學學生,能再給我一次機會,讓准我易科罰金」,並強調「受刑人之受教權保障應高於執行檢察官所裁量之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請求撤銷地檢署否准易科罰金的處分。

台中地院重新檢視後,認為呂男5年內查獲3度酒駕,而於前案執行完畢未滿2個月又犯同罪,足見他前案易科罰金後,並未收到顯著矯正成效,對刑罰法應力仍薄弱,如再繳罰金免獄,亦難以維持法治序,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之聲請未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於是認為呂男異議無理由,予以駁回,需入監執行,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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