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一審判無期!黃格格狠奪46命 逃殺人罪原因曝光

▲▼城中城,黃格格,豆花阿姨。(圖/記者黃宥寧攝)

▲城中城大火嫌犯黃格格(中)遭判處無期徒刑。(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14日發生46死43傷火災,高雄地檢署今年1月21日偵查終結,將嫌犯黃格格(51歲)依放火罪、殺人罪起訴,高雄地方法院經過半年多的審理,今(5)日上午一審宣判,院方認為,依檢察官所提證據,沒有辦法證明黃格格有殺害住戶之故意,故不成立殺人罪,僅成立過失致死罪,最終依較重之放火罪論斷,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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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大火釀46死43傷慘劇。(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院方表示,黃格格在去年10月14日因對郭姓男友不快,出於想破壞郭的家具,故意將小火源放置在郭使用空間的沙發座墊上,任憑其燃燒,造成城中城大樓內46名住戶逃生不及而罹難,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就起訴殺人罪部分,依檢察官所提證據,沒有辦法證明黃格格有利用這種情況殺害住戶之故意,故不成立殺人罪,係成立過失致死罪。

院方指出,根據消防局對於起火點及起火原因鑑定等證據,認定起火點是在郭男所使用位於城中城大樓府北路出入口側左手邊第2間隔間內的沙發椅墊上,黃格格是火災發生前最後一個離開郭使用空間的人,警方於偵查中也已排除案發前後所有經過城中城大樓人車涉案的可能,故認為火災是黃格格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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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黃格格確實因為覺得郭與前女友舊情復燃而感到不快,出於想要破壞郭使用的家具,故意將微小火源放置在郭使用空間的沙發座墊上。而星星之火,足以燎原,被告仍把火源放在可燃的沙發座墊上任憑其燃燒,認為被告對於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有間接故意。

▲城中城大火釀46死43傷慘劇。(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在殺人罪部分,法官認為,黃格格本身沒有加害城中城大樓其他住戶的動機,而城中城大樓罹難者多居住於6至11樓,1位居住於1樓,但距離被告遺留火源的點至少有約20公尺,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除了因為遺留火源的位置旁邊有停放數十輛機車,受延燒後引發嚴重火勢外,也因為城中城大樓內消防區劃不完整,沒有任何一層樓的防火門有確實發揮作用,才導致火災時濃煙透過梯間、廢棄的電梯井快速流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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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檢察官所提出證據,並沒有辦法證明黃格格有利用這些情況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之故意。故認為被告對於放火造成住戶死亡的結果雖然有明顯過失,但是並沒有故意,而不會成立殺人罪,最終成立的罪名即是放火罪及過失致死罪,而依照較重之放火罪處斷。

法院認為,放火罪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量刑的考量上,考量災情如此嚴重,雖然也與城中城大樓本身安全設備的不足有關,但黃格格只因為感情因素,想要破壞當時男友的家具,就在故意的情形下燒燬了家具並延燒到整棟城中城大樓,是一切的起因,這個行為造成46名被害人罹難,家屬因為被告的犯罪深感痛苦,因此量處最高度的無期徒刑,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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