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新竹報導
新竹一15歲少女小紋(化名)到男網友阿雄(化名)家過夜,事後提告指控,當日她睡到一半驚醒,發現阿雄正壓在她身上性侵,她推開他後,又被強行拉回2度性侵。法官檢視2人手機訊息,發現小紋事後曾傳訊給阿雄說「我身上有你的那個味道,奶粉味」,還誇獎「香」,且經驗傷,小紋身上並無被強制的外傷,不過因為她仍未成年,案經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處阿雄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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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阿雄在臉書認識小紋,在去年3月1日把她約到住處發生關係,小紋的父親發現後非常震怒,帶小紋驗傷並報警處理。
小紋在審理時證稱,她到阿雄家過夜,睡到一半被阿雄壓醒,驚覺自己正被性侵,她馬上說不要,推開阿雄後想起身穿褲子,又被他強拉回床上繼續性侵。
不過法官查看驗傷資料,小紋的身體與隨身衣物皆未有傷,且依小紋自述,在2人發生關係過程中,她的手機一直在身邊,結束後她還起身打電話給前男友,可見聯繫管道未受限。
另外,法官也查閱小紋的臉書通訊紀錄,發現她在案發當日下午傳訊給阿雄說「你口罩給我,我口紅被你弄掉我沒帶^^」,語句末仍附帶開心的表情符號。到了深夜11點,阿雄又來訊關心「等妳回家我再睡,免得妳去外面浪」、「不然等等綁妳來我家睡」,小紋也回應「我等一下要去洗澡」、「我身上有你的那個味道,奶粉味」、「香」,互動相當親暱,小紋雖辯稱,是怕阿雄把事情說出來,才講這些話討好他,但檢視小紋案發時及離去後的歷程和互動,並無其他證據顯示有遭到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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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性侵案雖多半舉證不易,但也並非毫無跡證可循,仍應以相當證據證明,否則這等罪責動輒判3年起跳。此案既無證據顯示小紋遭強制性交,二審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阿雄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