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黃姓男子持刀、棍棒等方式,跟蹤分居妻子,入侵其住處,令被害人心生害怕,向警方報案,警方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並為其申請保護令,黃依然如故,屏東地檢10日傳訊他到案,依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恐嚇等罪案件,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成為屏東縣內首件違反跟騷法被羈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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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為貫徹跟騷法保護被害人之宗旨,於昨(10)日偵辦首件被告在屏東地區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恐嚇等罪案件,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屏東地檢署日前接獲東港警分局通報黃姓男子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周亞蒨於受理後立即實施相關偵查作為調查蒐證,同時為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並迅速傳喚相關證人到案以釐清案情。
經查,黃男長期在妻子工作場所、住處與通勤路線,以持小刀與棍棒跟蹤、尾隨、監視、觀察被害人行蹤並侵入其住處對其為警告、威脅之言語,及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進行大量訊息、通話干擾等方式,對被害人反覆、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之跟蹤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且數次經被害人報警處理。
經警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對他書面告誡並協助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他竟未停止其跟蹤騷擾行為,仍於短時間內多次傳送大量騷擾訊息、翻牆侵入被害人住處、跟蹤被害人,甚至攜帶凶器為之,造成被害人恐慌,高度危及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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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於10日下午偵訊黃男,除審酌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已陷於高度風險之中,並鑒於甫實施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意旨,在於保護被害人遠離跟蹤騷擾之迫害,並達到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實質隔離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目的,認黃男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之加重跟蹤騷擾罪等罪嫌,有湮滅證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晚間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屏東地檢署呼籲民眾應理性平和面對及處理感情與人際關係問題,為展現檢方積極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密,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已與屏東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成立跟蹤騷擾法防制處理應變小組,俾利於具體個案發生時能即時妥適處理,期盼迅速適切執法,共同為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及維護社會安全盡一份心力。